2006年1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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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求索赔 先走仲裁程序
高远

  问题事件
  2004年8月19日,某宽带网络设备安装公司聘用的人员小陈在施工中,触电从高空坠地。虽经救治,仍造成高位截瘫。2005年4月27日,由于无力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小陈被迫出院。在治疗期间,由于急需用钱治病,小陈又与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事后,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小陈直接将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与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公司乘人之危,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故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判令公司支付其医药费等赔偿费用总计140余万元。

  百姓挑错儿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发生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法院受理的前置必经程序。小陈系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故小陈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后,与所在公司之间就损害所发生的赔偿问题,应先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相关处理后,对裁决结果不服,方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小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前置程序已履行或相关部门对该争议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即使受理,也会驳回其起诉。